“国家标准物质证书”(下面简称“证书”)主要是介绍某一项标准物质的资质报告或者说明书,是标准物质研制单位(或生产单位)向使用用户提出的质量保证。“证书”上面会给出标准物质的标准值以及准确度;描述此标准物质的制备程序、均匀性、稳定性、特性量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物质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储存方法等,使用户对标准物质有一个概括的了解。附有证书的标准物质,其一种或多种特性量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鉴定的特性量值都附有给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根据ISO导则31《标准物质证书及标签内容》的内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标准物质认定证书和标签内容的编写规则》。
《标准物质认定证书和标签内容的编写规则》规定了标准物质认定证书和标签的编写要求结构和内容,适用于证书和标签的内容编写,有助于确保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鉴定及使用中,对证书和标准内容的统一。
一、基本要求
1.凡经国家计量局审定批准的“一级标准物质”(国家级标准物质)均应编写《标准物质证书》。“证书”由该标准物质的研制(或生产)单位负责编写,随同标准物质的发售提供给用户。
2.“证书”力求文字简洁,通俗易懂,篇幅视需要阐明的内容而定,一般以1至2页为宜。
3.“证书”中使用的名词、术语要前后一致,援引的公式及技术数据应准确无误,文中采用的物理量单位、符号及专有名词、术语均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4.“证书”应印有国家计量局的标记。
5.“证书”内容一般包括下列三个项目:
(1)封面
(2)内容与说明
(3)参考文献
二、封面
1.封面设计
2.标准物质的名称和编号
标准物质证书上面的名称应简明、准确地反映出该种标准物质的性质与特征。编号由国家计量局统一给定(见《一级标准物质编号办法》)。
3.样品编号
为便于对标准物质进行监督与检验,用于发售的标准物质最小包装单元均应编号。编号方法由研制(或生产)单位自定。
4.标准值
标明该标准物质被确定的特性量值。若被确定的特性量数目较多,可移至“内容与说明”内列表示出。
5.有效期限
标明该标准物质作为标准使用的最终日期。
6.研制(或生产)单位
对标准物质特性量值进行定值和负责编写证书的单位。
7.研制(或生产)单位地址
三、内容与说明
1.序
标准物质的一般描述。主要介绍该标准物质的组成特征、技术特征与应用范围。
2.发售形式
最小包装单元的规格和形式。
3.制备方法简述
简要介绍制备标准物质的原材料来源、制备方法和制备程序以及制备注意事项。
4.特性量值测量方法
简要介绍标准物质特性量值的测量方法。当被确定的特性量较多时,可列表示出。
5.标准值及其准确度
给出被确定的标准物质特性量值(标准值)及其不确定度,并注明不确定度的来源。
6.均匀性检验
简要介绍均匀性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同时给出最小取样量。
7.正确使用及储存方法
扼要说明该标准物质的使用方法及储存条件。
8.研制(或生产)协作单位和个人
列出参加该标准物质研制(或生产)并负有一定责任的主要单位和个人。
四、参考文献向用户介绍必要的参考资料。
凡制备标准物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单位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填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申请书样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印发。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收申请后,首先组织进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三、一级标准物质的鉴定 1.凡申报一级标准物质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标准物质办公室聘请专家对申报的技术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需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国内具有检验条件的实验室对样品的标准值进行检验,检验后,提交检验证书或原始数据。检验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3.经过初审和检验后,对数据和材料需进行补充和改进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标准物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进。
4.初审和检验通过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委员会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部分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示认可与否,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者,评审即为通过。通过评审的,评审结果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5.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一级《标准物质证书》统一编号,并列入国家一级标准物质目录作为全国通用型式正式发布。 四、二级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具有检验条件的实验室对申请二级标准物质的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后,由负责检验的实验室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检验证书或原始数据。检验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2.经检验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专业分类委托部级归口管理部门聘请专家组成部级标准物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委员会会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二级《标准物质证书》,统一编号,并列入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目录。 五、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对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生产设施、技术人员水平、分析测试设备以及实验条件等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办法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六、其他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申请费按国家物价局(88)价涉字49号文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应在提交申请书时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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